根据网络民调显示,滥用远光灯已成为人们最为厌恶的十大交通陋习之一,是导致夜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次开展专项行动,整治滥用远光灯交通违法行为,但滥用远光灯仍然多发频发,远光灯往往变成了“要命灯”。
既然远光灯是大家都厌恶的交通陋习,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肆无忌惮地使用这种“杀手级别”的手段? 国内外法律法规对滥用远光灯的处罚有什么相同不同之处?滥用远光灯到底有多大的危害?一起来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研究文章:
远光灯是汽车上重要的配件之一,与近光灯相对,是我们俗称的“大灯”。顾名思义,远光灯,是经过特殊设计可以照到更高更远的物体的灯,目的是为了帮助驾驶人提高视线,扩大观察视野。但是远光灯频繁地使用,会给对向车辆造成极大的危害。因为远光灯的光线强烈刺眼,会导致会车时对向车辆的驾驶人视觉上瞬间致盲,对周围行人观察能力下降,对来车的速度、距离和宽度的感知力、判断力下降,此时的远光灯便成了“要命灯”。数据统计显示,夜间交通事故中,与滥用远光灯有关的占30%—40%。滥用远光灯成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隐患之一。
先来看看,常见的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情形有哪些?
1. 夜间会车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没有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没有使用近光灯。
2. 在照明较好的城区道路使用远光灯。
3. 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4. 同方向行驶车辆,后车与前车保持近距离的行驶间距时使用远光灯。
5.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氙气灯。
1.查处取证难。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违法行为时,主要依靠路面执法,通过交通警察现场观察、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查处取证,查处取证的方式较为被动,技术含量较低。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具有可变性、动态性、瞬间性,驾驶人一旦采取变光措施,通过现场执法难以固定证据。
2. 违法成本低。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1分。罚款数额较低,导致违法成本偏低,对违法行为人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3. 追究事故责任难。因滥用远光灯致使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车辆本身没有直接参与碰撞,因此“肇事”车辆可以不留痕迹地迅速离开现场,这也导致了本应该承担事故责任的违法行为人逍遥法外。
4. 驾驶人培训、考试不到位。部分驾驶人在驾考培训时,缺乏夜间行车技能培训,仅掌握了应试技巧,导致该类驾驶人缺乏在夜间安全驾驶的意识和技能。据有关事故案例显示,有部分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机动车驾驶人不会操作远光灯和近光灯转换。
5. 源头管理不到位。擅自安装疝气灯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的违法行为,然而,许多汽车修理厂为迎合一些车主需求,非法为车主安装疝气灯。
6. 文明行车意识差。部分驾驶人在夜间行车时,为了自身的视野清晰,在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依然使用远光灯,漠视他人行车安全。还有部分驾驶人与对向来车“以亮还亮”,我行我素滥用远光灯。殊不知两个相向而行的驾驶人就像是两个用长柄勺子互相喂饭的兄弟,如果只考虑自己便永久都不会吃到一口,只有考虑彼此才能良性循环。